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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警察学院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5 15: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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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科研创新,促进学术繁荣,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尊严,引导全校师生自觉遵守学术道德,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警察学院全体师生员工。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三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推进“以德立校”和“依法治校”相结合,把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作为新时期师生道德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师生形成以遵守学术道德为荣、以违反学术道德为耻的荣辱观。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途径,逐步构建我院优良学风形成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科研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学工处和各教学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科研和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

    (二)制定全院学风建设相关政策;

    (三)指导协调学风建设工作;

    (四)检查学院学风建设工作;

    (五)受理并查处学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责任制度。学院是学风建设的责 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院将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班子考核,实行问责制度。各部门要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并建立科研诚信档案。

    第八条 完善学术评价体系,鼓励学术精品和科研创新;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定办法,全面考核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学术创新和贡献。

    第九条 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学院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教学管理、论文答辩、文章发表、著作出版、科研管理、职称评定等相关制度。

    第十条 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规范学术行为,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的浮躁学风和学术不端行为,把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

    第十一条 加强对学生的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纪律、学院相关制度纳入学生日常学习、培训内容和教育体系。

    第十二条 严格依照《江西警察学院学术研究道德规范》和《江西警察学院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查处学风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对学风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做出处理建议意见,并对查处结果按规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实行学风建设信息全方位公开化。学院网站开设的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项目申报、项目成果、论文著作等科研成果及时上网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江西警察学院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