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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警察学院实验实训管理办法
  •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7-15 15:24:17

  • 实验实训教学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实验实训教学对优化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加强和规范实验实训教学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组织与职责

     

    第一条  学院建立实验实训分工负责制度

    全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指导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中心、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下称教保处)、各系部组织落实。

    教保处、各系部应明确实验实训主讲教师为组织实施主要责任人。 实验实训工作员需配合主讲教师做好实验实训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职责

    一、制订实验实训教学标准和专业教学计划;

    二、组织各系部制定、修订和编印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三、下达有关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四、协调教保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系部的实验实训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心职责

    对全院的实验实训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定期进行检查,并及时向教务处、教保处、系部反馈在督导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意见。

    第四条  教育技术和教学保障处职责

    一、制订实验实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制学院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二、保障实验实训教学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满足新开实验实训项目所需条件;

    三、配合教学系部做好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大纲的修订工作;

        四、组织编制实验实训课程安排表;

    五、检查实验实训室设备和准备情况;

    六、组织、协调完成实验实训室所承担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

    七、负责实验实训安全管理,建立实验实训主要管理制度并贯彻实施;加强安全检查,确保实验实训安全;

    八、配合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对实验实训教学进行检查;

    九、检查实验实训工作人员遵守教学纪律的情况;

    十、配合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组织好实验实训课程实施和考试;

    十一 、对实验实训的有关原始档案做好管理保存工作;

    十二、负责全院实验实训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填写上报高等院校实验实训信息统计报表。

    第五条  教学系部职责

    一、制订分专业的实验实训项目和专业教学计划;

    二、制定、修订和编印实验实训教学大纲;

    三、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前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学期的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和进度表;

    四、安排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确定实验实训课程指导教师,编写实验实训课程指导书;

    五、组织初次担任实验实训教学的教师试讲;

    六、接受高教中心、教保处对实验实训教学课程的检查;

    七、整体安排本系部开设实验实训课程的期末考试工作,加大对实验实训课程考试工作的督查力度;

    八、对实验实训的原始材料要进行管理,妥善保存。 

    第六条  实验实训主讲教师职责

    一、实验实训教学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主讲教师要全面负责本门实验实训课的教学;

    二、编写实验实训教学教案;

    三、认真选定实验实训项目,项目开出率达到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规定要求;

    四、编制实验实训教学进度表;

    五、指导和教育学生进行安全实验实训、文明实验实训,确保实验实训的安全。

    第七条  实验实训工作人员职责

    一、为实验实训教学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二、与实验实训教师一起预做实验实训,以便掌握和熟悉实验实训教学的要求,确保实验实训的安全;

    三、及时解决学生实验实训中药品、仪器设备使用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四、实验实训结束后,指导学生整理实验实训现场;

    五、做好实验实训室开放过程中的值班、条件准备、仪器维修等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实验实训项目,制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项目进度表和项目考核方案。

    第九条  教保处、各系部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授课计划协调各类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实验实训10课时以上的,必须编写实验实训大纲。

    属于实验实训课程的,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验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

    第十条  教务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实验实训教学授课计划进行审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应由教保处、系部提前写出申请变更计划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实训教材(讲义)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应不断更新实验实训项目,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实训的比重。

     

    第三章  教学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验实训项目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实训教师要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实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实训课之前,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做实验实训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实训课,由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实训守则及实验实训室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实训纪律。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及时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并及时认真批改实验实训报告。

    第十九条  要创造条件面向师生实行开放式实验实训。开学初由各系部上报实验实训课程计划给教保处,由教保处负责组织安排,需要指导老师参加指导的,及时通知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  实验实训室要不断探索和改进实验实训教学的考核方法。

    独立设课的实验实训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以平时成绩为主(注: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各占50)。平时成绩由预习、提问、操作和实验实训报告等部分组成,考核内容及方式由教学系部研究决定。

    非独立设课的课程实验实训成绩占总课程成绩的比例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的学习态度、出勤、纪律、操作、答辩情况及图文材料,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评定成绩,其中不及格者必须补考。

     

    第四章  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院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重要工作,旨在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监控由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心、教学督导、教保处、各教学系部等有关人员组成;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中心负责制定实验实训教学检查细则。

    第二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控评估中心、教保处每月对实验实训教学进行检查一次;教保处对实验实训场所的使用及教学情况每周检查一次;督导对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进行抽查;各部门及时形成检查报告,反馈意见,并在教学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形成书面反馈整改意见。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院外实训教学管理参见实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